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49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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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4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4920號聲請人 陳聰明 非訟代理人 林聖鈞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建德 間聲請對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葉建德簽發之本票4紙,內載金額及到期日如附表所示,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以其執有係有效本票為限,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本票既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本文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附表:110年度司票字第492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到期日票據號碼1未載3,300,000元109年1月31日CHNo4615552未載3,300,000元109年2月7日CHNo4615563未載6,380,000元109年2月15日CHNo4615534未載6,720,000元109年3月1日CHNo46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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