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259號第347號原告和益金銀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傳清原 告 戴辰勇 被告 李家瑋
鄭文琮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25號公共危險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9339號、108年度偵字第29340號、109年度偵字第3917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怡菁
法官蔡宗儒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弘毅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