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8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878號聲請人 郭姿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淑芳┌─────────────────────────────────────────────┐│股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87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峰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618至000620│3│3000││├──┼──────────────┼──────────────┼───┼────┼───┤│002│峰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3-ND-008974至008983│10│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