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2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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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25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CHEUNGKALUNG(中文名:張嘉龍)選任辯護人 胡達仁 律師被告CHENGCHEELEONG(譯音: 鄭志龍 )選任辯護人 張伯書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CHEUNGKALUNG(中文名:張嘉龍)、CHENGCHEELEONG(譯音:鄭志龍)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案被告CHEUNGKALUNG(中文名:張嘉龍)、CHENGCHEELEONG(譯音:鄭志龍)2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官訊問後坦承犯行,依卷內扣案物品、照片及同案被告之供述,足認被告2人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又被告2人均為外籍人士,在台並無固定住居所,有事實足認其等有逃亡之虞,且被告2人之供述存有歧異,亦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之羈押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
2人後,認被告2人仍有前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8年3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然考量本案業已審結,認無繼續禁止被告2人接見、通信之必要,故被告2人自108年3月7日起均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江文玉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玟君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