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31號債權人昌益塑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春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東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3次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
本票、匯款資料)㈢提出債務人對債權人尚有貨款新臺幣1,227,660元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