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原告 黃萬全
黃萬基 黃麗卿 黃麗惠 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秝珍 被告 林孟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簡上字第1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張德寬法官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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