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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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598號

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陳茂豐

上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對被告 戚曉陽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書記官張哲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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