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664號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訴訟代理人 方建閔
上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對被告 陳智傑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書記官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