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664號

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訴訟代理人 方建閔

上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對被告 陳智傑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書記官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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