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秩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中秩易字第1號
聲請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
被處罰人  甲○○
上列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於民國98年
01月21日以中分五偵社字第0980002461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
件裁處書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以98年03月16日中
分五偵字第0980008122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易處拘留叁日。
理由
一、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
留,以新臺幣(下同)300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易以拘
留不滿1日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
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
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
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裁處書含送達證書、執行通
知單含送達證書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
3,000元未繳,以900元折算1日,其易以拘留不滿1日零數不
算,被處罰人甲○○應易以拘留3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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