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小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小字第62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00000000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00000000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被告目前之住居所,並提出被告 李文仁 之最近之戶籍謄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1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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