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交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43號原告 劉家亨 法定代理人 劉錦
賴秀蓁 被告 黃明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許月馨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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