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22號原告石鈺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陳梅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靖雅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2,469元(493.37×6,300×3/10=932,469,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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