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標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05號原告 陳富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嘉南農田水利會間請求返還投標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