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5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85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李聰慧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煌科
呂明錦
一、債務人廖煌科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肆拾玖萬肆仟玖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廖煌科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呂明錦清償之。
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