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5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字第52號原告 朱偉健 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陳勁甫 訴訟代理人 蘇健義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本院104年度交字第52號行政訴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漏列「程序事項:本件為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所示,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等字,爰更正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