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01號聲請人瑞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仁助 代理人 薛偵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3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5月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33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5月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書記官張晶瑩附表:
┌────────────────────────────────────────────────────┐│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1│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臺南分行│97年4月12日│49,204元│AP0000000││││ 司高清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