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6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56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信舟電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戊○○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貳佰叁拾壹萬肆仟肆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拾柒萬伍仟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