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0年度新簡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簡補字第11號
原   告  王嘉榮
送達代收人  陳美均
被   告  蘇南鯧
被   告  蘇本雄
被   告  蘇本德
被   告  王玟心
被   告  王心彤
被   告  王香羚
被   告  吳蘇錦春
被   告  蘇錦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100年6月1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
臺幣57034元,該項裁定已於100年6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迄今未繳納裁判費,其請求應予駁
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書記官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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