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127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1279號
原   告  官文賀
被   告 彭達枝建設有限公司(即麗富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韋樺洪秀鈴
被   告  古盛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00年8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彭達枝建設有限公司、古盛興就坐落臺中市○里區○○
段○○○○號土地,面積一五七二點三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0000分之85)、同段一0五六三建號,層次為八層,層次面
積:五六點八三平方公尺、陽台七點六九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全部)之建物(門牌為臺中市○里區○○路○○巷○號八樓),共
有部分為同段一0五九0建號,面積二0一五點0七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95),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經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以民國85年霧字第140347號登記設定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比例各二分之一,存續期間
:不定期限之抵押權均不存在。
被告彭達枝建設有限公司、古盛興應協同原告向地政機關辦理塗
銷前項記載之抵押權登記。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拾佰伍肆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之說明: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
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兩造之主張:
㈠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85年間向被告彭達枝建設有限公司
(即麗富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彭達枝公司)購買前臺中縣大
里市○○路○○巷○號8樓(寶第大樓,當時買入時需自備三成
款項,但因其僅有二成自備款項,故彭達枝公司為達成交易
,同意另一成之自備款新臺幣(下同)24萬元,以無息方式
貸予原告,並就坐落臺中市○里區○○段○○○○號土地,面
積1572.3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85)、同段1056
3建號,層次為八層,層次面積:56.83平方公尺、陽台7點
6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之建物(門牌為臺中市○里
區○○路○○巷○號八樓),共有部分為同段10590建號,面積
2015.07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95),於85年
11月29日經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以民國85年霧字第
140347號登記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24萬元,比例各2分之1,
存續期間:不定期限之抵押權分別設定予被告二人,並約定
上開債務分24期,每期繳納1萬元方式解決,原告已於87年3
月4日清償完畢,然因當時原告人在台北,被告並未開立清
償證明予原告,上開抵押權既因主債權消滅而不存在,故訴
請確認該抵押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協同辦理塗銷登記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及第2項所示。
㈡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不動產買賣合約書、土地及建物
登記謄本、本票、支票存款送款單存根等為證,核與本院向
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調閱之抵押權設立登記資料等相符合
,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
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堪信原
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㈡從而,原告訴請確認上開抵押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彭達枝
建設有限公司、古盛興應協同原告向地政機關辦理塗銷前項
記載之抵押權登記,自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書記官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