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0年度新小字第27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新小字第27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葉哲君
被   告  林忠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898元及其中新臺幣21420元部分,自民
國100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75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00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書記官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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