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桃小字第81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邵琪
許至翔
被 告 黃國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肆仟參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李文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書記官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