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4號原告 黃勝慶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被告 楊雅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45,45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