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6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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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633號聲請人 洪隆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 吳孟融 涉犯詐欺等案件,聲請獲知刑事訴訟資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為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876號被告甲○○涉嫌詐欺等案件(下稱本案)之被害人,聲請獲知本案之刑事訴訟資訊等語。
二、按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被害人得聲請利用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服務,聲請法院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之審判中案件資訊,包括準備及審判程序期日、有關強制處分之決定、通緝及撤銷通緝、宣判期日及結果、移審、移送執行等資訊;其他案件之被害人,經法院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同,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下稱前開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第3點前段及第7點分別訂有明文。且依前開注意事項第2點之說明,其他案件之被害人,經法院審酌案件之社會矚目性、被害權益重大性、侵害持續性等因素,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得聲請之。
三、查被告因涉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本案審理中,被告所涉罪名經核即非屬前開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前段規定之「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又被告所涉之上開罪嫌,依本案卷內事證,亦與前開注意事項第2點之說明所指其他具有社會矚目性、被害權益重大性、侵害持續性等因素之案件性質不符。況本案業定於111年10月20日進行準備程序,並已通知聲請人可到庭陳述意見,應已足保障聲請人獲知本案訴訟資訊之權益,亦不具前開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後段所定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之情形。從而,聲請人以本案被害人之身分聲請獲知本案之刑事訴訟資訊,顯未合於前開注意事項規定之要件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耿慧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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