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除字第197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五福分行法定代理人 謝雅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所為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票面金額欄「42,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42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1年度除字第197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票面金額欄將支票金額「420,000元」誤載為「42,000元」,核屬誤寫,應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書記官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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