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54號聲明異議人 蔡承祐 受刑人 蔡瑞元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111年度執字第214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明異議人蔡承祐為受刑人蔡瑞元之子,固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然受刑人已為成年人,又未受監護宣告,此有本院刑事紀錄科查詢表1紙足核,縱聲明異議人為其子,仍非法定代理人,揆諸上開規定,自不得為受刑人聲明異議,其聲明異議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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