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字第37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簡字第37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交簡字第375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映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3931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行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賴映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賴映良於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就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部分: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點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㈡爰審酌駕駛人飲酒後,因酒精成分對其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
響,會導致對周遭事務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而容易引發事故而致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此為智識健全之人所可認識者,且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復經政府透過教育、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介紹傳達各界,被告對於酒後不能駕車及酒醉駕車之危險性,應有相當之認識,然其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注意力、控制力及反應能力皆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危險性,仍枉顧法律禁止規範與公眾道路通行之安全,執意於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1點11毫克之狀況下,駕駛機車行駛於道路,漠視輕忽公眾交通之安全,對行車大眾及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造成危害,且念其於偵查中雖為否認,然於審理中業知坦承犯行認錯,未無端耗費司法資源,犯後態度尚非惡劣,又無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稽,素行並非欠佳,復兼衡被告自述係高中畢業、無子女、從事太陽能工人而無人須行扶養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3931號被告賴映良男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鄰○○00號居臺南市○○區○○里○○路000巷0
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映良自民國111年4月29日下午6時許起,在台南市學甲區友人家中飲用啤酒,明知飲酒後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翌(30)日凌晨0時1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30日凌晨0時29分許,警方獲報在臺南市○○區○○000○0號附近有機車倒臥路旁,且有一名男子步伐搖晃行走在該處,警方到場後查證該倒臥之機車為賴映良所有之前開車輛,並循線至賴映良位在臺南市○○區○○里○○路000巷00弄00號之住處門口,發現賴映良坐在住家外,警方並於30日凌晨1時19分許,測得賴映良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1毫克。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賴映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1、坦承於111年4月29日晚上有在臺南市學甲區友人住處飲用啤酒,且因在朋友家酒醉,不記得何時飲酒結束,也不記得何時離開朋友家,飲酒結束後應該是朋友幫忙叫計程車送其回家,因為其已經喝醉,不可能自己叫車等語。2、否認有騎乘機車外出。3、承認酒測單上簽名為其所簽,但稱沒有印象警方對其施測。4、111年4月30日凌晨有受傷並至醫院,但不是因為騎車摔倒,是因為在家裡跌倒等語。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被告於111年4月30日凌晨1時19分時,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1毫克。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被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111年4月30日上午12時14分許,自臺南市○○區○○000○0號旁之未命名道路行駛而過,之後倒地之路徑及當時現場狀況4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111年4月29日之行車路線及畫面。2、該車於111年4月29日當日均係由一名身穿黑色短袖上衣、藍色牛仔褲之男子騎乘。5道路交通事故照片12張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之地點及毀損之情形。6監視錄影畫面截圖16張1、與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相同款式、顏色之機車於111年4月30日凌晨0時12分許,由一名身穿黑色短袖上衣、藍色牛仔褲、頭戴白色安全帽之男子自被告位在位在臺南市○○區○○里○○路000巷00弄00號之住處巷弄騎出,後有一名身穿黑色短袖上衣、藍色牛仔褲之人自先前機車行駛之方向處,徒步往被告住家方向行走,腳步搖晃等情。2、警方於111年4月30日凌晨0時40分許,在被告住處外查獲被告酒醉坐在地板上,身穿黑色短袖上衣、藍色牛仔褲之事實。7賴映良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涉犯公共危險案時序路線示意圖本案時序經過。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檢察官王鈺玟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書記官李姵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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