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執行延長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後,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洪秀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
書記官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