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交簡字第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交簡字第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交簡字第二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九一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
(一)被告甲○○坦承酒後駕車。
(二)酒精測試單一紙。
(三)嘉義縣竹崎分局酒精測試記錄一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康存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
書記官胡祥生附錄法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