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13號聲請人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 代理人 李福奎 相對人 鍾見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又依信託法第12條第
1項之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債務人 陳嘉萍 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作為其與債務人 鍾富鈞 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6年12月24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債務人對權利人(即抵押權人)所負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透支、貼現、承兌、票據、墊付應收款項、保證、應收帳款承購、代墊保證款項等授信債務及損害賠償、代墊保險費、代墊管理費等情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鍾富鈞於106年12月28日邀同債務人陳嘉萍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350萬元,借款期間為自106年12月28日起至121年12月28日止,本金按期平均攤還,利息按借款餘額計付,並有違約金及加速條款(即借款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到期)之約定。詎債務人鍾富鈞、陳嘉萍自108年5月2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3,188,896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8年8月13日,因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鍾見龍,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放款借據、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單、授信約定書、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847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第一類票據信用查覆單、催告書與送達回執、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鍾見龍、債務人鍾富鈞、陳嘉萍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08年度司拍字第213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內埔鄉│新埔││1130││0│7│61.00│全部││└──┴───┴────┴──┴──┴───┴─┴──┴──┴────┴───┴─────┘┌───────────────────────────────────────────────────────────┐│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213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575│自立路349號│新埔段1130地號│鋼筋混凝土造│一層67.97,總面積67.97││全部│││││││、一層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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