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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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號原告 許文采 被告 劉鈞澤 上列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胡宜如
法官黃世誠法官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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