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原告 林玟慧 被告 尤繼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易字第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龍忠
法官陳玉聰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