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3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3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易字第34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明封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吳明封經檢察官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起訴書贅載第1項)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受傷罪嫌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即被害人黃○恩(000年0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之法定代理人 黃學宏張祐甄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司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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