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財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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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財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財管字第1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鄉○○路○段○○○號)於民國(下同)93年10月15日死亡,聲請人為其債權人,因接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通知: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應查報遺產管理人云云,為此,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請求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中華民國96年03月13日中院慶民執93執丑字第4274號通知影本等為證,然查:被繼承人乙○○之另債權人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分局前已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於民國96年01月29日以95年度財管字第25號民事裁定選任 劉國聖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彰化縣永靖鄉同安村西畔巷55號)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此有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25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足考,本院既已選任劉國聖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本件聲請人即無重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月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