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3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9730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有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前於民國93年間曾犯竊盜、電信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94年7月2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翌日出監。猶未能警惕,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利益,自95年11月
6日凌晨0時26分14秒起,至95年11月8日23時43分41秒止,在高雄市○○區○○路○○○巷○號旁之「建工市場」第35號攤位,接續多次以某不詳之人所有之電話話機插入甲○○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公司)申設之號碼
(00)0000000號電話線路接頭,盜用甲○○之電話撥打如附表所示之電話號碼共30通,圖得不法利益達新臺幣(下同)6056.38元,嗣於95年11月8日晚上11時20分許,在上開地點,乙○○以相同方式盜用前揭電話線路撥打電話時,為甲○○當場發現而報警查獲,並扣得該電話話機1台。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開犯罪事實,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業已坦白承認,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甲○○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電話號碼00-0000000之通聯紀錄及中華電信公司通話明細報表各1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蒐證照片3張可資佐證,另有被告用以盜接他人通信設備之電話機1具扣案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電信法第56條第1項之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使用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為要件。本罪之處罰詐得免繳電信通信費用之不法利益規定,乃刑法詐欺得利罪之特別法,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毋庸再論以刑法詐欺得利罪。且按本罪構成要件所稱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並不限於以盜拷他人行動電話之序號、內碼等資料於自己之手機內,為盜用之唯一方式,其他諸如:
利用他人住宅內之有線電話,盜打他人電話為通信行為;或在住宅外之電話接線箱內,盜接他人之有線電話線路,以自己之電話機盜打他人電話為通信行為;或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他人之行動電話手機,進而為盜打通信之行為;或僅以使用竊盜之意思,擅取他人之行動電話手機為盜打通信之行為等,不一而足,皆成立本罪(參照最高法院88年度台非字第43號判決意旨)。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電信法第56條第1項之以有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其先後多次以有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之犯行,時間具有相當之密接性,場所具有同一性,所犯構成要件亦相同,顯係出於單一犯意之多個舉動,為接續犯,應僅論以包括一罪。
又被告如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審酌被告貪圖小利,以有線方式,盜打他人住處內之有線電話,妨害正常之通信秩序,情節非輕,且前曾觸犯違反電信法相同之罪,顯見被告未能真摯改過,自應嚴其刑責,另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及其犯罪所獲利益非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電話機1具雖為被告犯罪使用之物,然被告供陳非其所有,卷內證據亦無從證明係被告所有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84條之1、第
299條第1項前段,電信法第5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書記官郭南宏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電信法第5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及第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受話號碼│起迄時間│通話時間│金額│├───┼──────┼──────┼─────┼────┤│1│0000000000│95年11月6日│5秒│6元││││零時26分14秒││││││~零時26分19││││││秒│││├───┼──────┼──────┼─────┼────┤│2│0000000000│95年11月6日│34秒│4.62元││││10時0分7秒~││││││10時2分41秒│││├───┼──────┼──────┼─────┼────┤│3│0000000000│95年11月6日│5181秒│522元││││18時26分37秒││││││~19時52分58││││││秒│││├───┼──────┼──────┼─────┼────┤│4│0000000000│95年11月6日│144秒│18元││││19時53分38秒││││││~19時56分2││││││秒│││├───┼──────┼──────┼─────┼────┤│5│0000000000│95年11月6日│103秒│12元││││19時56分19秒││││││~19時58分2││││││秒│││├───┼──────┼──────┼─────┼────┤│6│0000000000│95年11月6日│6136秒│618元││││19時59分5秒││││││~21時41分21││││││秒│││├───┼──────┼──────┼─────┼────┤│7│0000000000│95年11月6日│3秒│6元││││21時41分50秒││││││~21時41分53││││││秒│││├───┼──────┼──────┼─────┼────┤│8│0000000000│95年11月6日│866秒│90元││││21時42分0秒││││││~21時56分26││││││秒│││├───┼──────┼──────┼─────┼────┤│9│0000000000│95年11月6日│7200秒│720元││││21時57分17││││││秒~23時57分││││││17秒│││├───┼──────┼──────┼─────┼────┤│10│0000000000│95年11月7日│860秒│90元││││1時57分49秒││││││~2時12分9秒│││├───┼──────┼──────┼─────┼────┤│11│0000000000│95年11月7日│6210秒│624元││││2時12分19秒││││││~3時55分49││││││秒│││├───┼──────┼──────┼─────┼────┤│12│0000000000│95年11月7日│777秒│78元││││3時56分1秒~││││││4時8分58秒│││├───┼──────┼──────┼─────┼────┤│13│0000000000│95年11月7日│1267秒│132元││││4時9分8秒~4││││││時30分15秒│││├───┼──────┼──────┼─────┼────┤│14│0000000000│95年11月7日│27秒│6元││││4時30分25秒││││││~4時30分52││││││秒│││├───┼──────┼──────┼─────┼────┤│15│0000000000│95年11月7日│459秒│48元││││4時30分58秒││││││~4時38分37││││││秒│││├───┼──────┼──────┼─────┼────┤│16│0000000000│95年11月7日│134秒│18元││││4時38分46秒││││││~4時41分│││├───┼──────┼──────┼─────┼────┤│17│0000000000│95年11月7日│211秒│24元││││4時41分16秒││││││~4時44分47││││││秒│││├───┼──────┼──────┼─────┼────┤│18│0000000000│95年11月7日│4896秒│492元││││4時44分57秒││││││~6時6分33秒│││├───┼──────┼──────┼─────┼────┤│19│0000000000│95年11月7日│43秒│6.16元││││9時41分31秒││││││~9時42分14││││││秒│││├───┼──────┼──────┼─────┼────┤│20│0000000000│95年11月8日│10秒│6元││││16時30分57││││││秒~16時31分││││││7秒│││├───┼──────┼──────┼─────┼────┤│21│000000000000│95年11月8日│12秒│15.6元││││16時44分6秒││││││~16時45分13││││││秒│││├───┼──────┼──────┼─────┼────┤│22│0000000000│95年11月8日│8092秒│810元││││16時45分24││││││秒~19時0分││││││16秒│││├───┼──────┼──────┼─────┼────┤│23│0000000000│95年11月8日│129秒│18元││││19時2分13秒││││││~19時4分22││││││秒│││├───┼──────┼──────┼─────┼────┤│24│0000000000│95年11月8日│183秒│24元││││19時4分34秒││││││~19時7分37││││││秒│││├───┼──────┼──────┼─────┼────┤│25│0000000000│95年11月8日│4779秒│480元││││19時7分55秒││││││~20時27分34││││││秒│││├───┼──────┼──────┼─────┼────┤│26│0000000000│95年11月8日│571秒│60元││││20時27分51秒││││││~20時37分22││││││秒│││├───┼──────┼──────┼─────┼────┤│27│0000000000│95年11月8日│785秒│84元││││20時37分37秒││││││~20時50分42││││││秒│││├───┼──────┼──────┼─────┼────┤│28│0000000000│95年11月8日│1624秒│168元││││20時50分56秒││││││~21時18分0││││││秒│││├───┼──────┼──────┼─────┼────┤│29│0000000000│95年11月8日│1760秒│180元││││21時18分25秒││││││~21時47分45││││││秒│││├───┼──────┼──────┼─────┼────┤│30│0000000000│95年11月8日│6932秒│696元││││21時48分9秒││││││~23時43分41││││││秒│││├───┴──────┴──────┴─────┴────┤│盜打金額總計:(30通)6056.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