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附民字第33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附民字第33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


原告即被告
甲○○原告即被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附民字第33號就本院97年度審易字第2661號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吳金芳書記官許珈綺調解委員周元培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即被告甲○○原告即被告乙○○調解委員周元培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就甲○○傷害乙○○部分,甲○○願給付乙○○新台幣(下同)壹萬元,其給付方法為:分二次給付,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五日給付伍仟元,同年四月五日給付伍仟元,如一期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就乙○○傷害甲○○部分,甲○○對乙○○不為任何民刑事請求。
三、雙方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由甲○○、乙○○平均負擔。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許珈綺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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