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交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1號原告戊○○兼法定代理人己○○○原告庚○○
癸○○○丁○○甲○○乙○○丙○○被告壬○○
辛○○上列被告因95年度交易字第23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周莉菁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