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718號債權人 陳建良 即良侑便利商店上列債權人陳建良即良侑便利商店因與債務人 劉雅靜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建良即良侑便利商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支票(票號:AG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一件,俾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劉雅靜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