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717號債權人 容逸燊 上列債權人容逸燊因與債務人 陳文英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容逸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附證物一僅為受款銀行、受款帳戶等相關資訊與所稱之「債權憑證契約書」無涉,又聲請狀所載之請求原因及事實與證物一至四均未提及本件債務人陳文英,難以釋明與債務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請另行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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