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2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25號聲請人樂伯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啟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書記官黃瀅螢┌─────────────────────────────────────┐│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2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花旗(台灣)│高雄銀行板│100年9月1日│850,125元│BRP0000000││││商業銀行股│橋分行│││││││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