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1年度重勞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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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勞簡字第六號
原 告 戊○○
被 告 乙○○即凱撤
甲○○
己○○
丁○○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三月八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七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書記官蔡東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