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1年度湖簡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湖簡字第七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碧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守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