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85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國權選任辯護人陳德文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7721號、第17839號、第190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壹佰年壹月貳拾壹日下午肆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劉國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0年1月6日下午4時宣判,惟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俱屬複雜,重要證據之比對與事證判斷上之耗時程度均超出預期,復為詳細製作判決書原本,以求裁判品質之增進,致無法如期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
法官俞秀美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芳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