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85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國權選任辯護人陳德文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7721號、第17839號、第190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國權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貳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劉國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前以其係涉犯刑法第17
3條第3項、第1項、第175條第1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於本案即涉有3次放火罪嫌,基此足認為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實施預防性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乃裁定被告自民國99年11月2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0年2月22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定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被告經本院於100年1月21日以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普通重型機車致生公共危險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又犯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普通重型機車及安全帽致生公共危險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又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而因判決後卷證送交上級審法院或檢察官執行之前,其羈押期間仍算入原審法院,因認應自100年2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
法官俞秀美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雅芳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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