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03號抗告人 張芝菡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聲字第303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書記官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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