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905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97年度拍字第905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97年8月28日第一審裁定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書記官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