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簡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簡字第21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逸修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一月二十四日所為一○六年度審訴字第二四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時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4日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惟本案目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余明軒法官李小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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