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保字第2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23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徐維駿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8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維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徐維駿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7月5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112年7月6日以112年度聲保字第53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其另於假釋前犯詐欺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刑期變更為4年6月,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1月9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201896020號函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並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憑,故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周瑞芬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