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0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承瑔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2年執聲付字第1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承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承瑔因肇事逃逸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1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9070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邰婉玲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硃燕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