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保字第23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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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保字第2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23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偉寧上列受刑人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8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偉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偉寧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2年11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23560號函核准假釋,並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憑,故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周瑞芬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