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98號上訴人 廖本煌
廖秀金 廖阿劍 廖秀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 律師複代理人 簡辰曄 律師被上訴人 廖本堯
廖謝惜妹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 律師複代理人 張世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賴劍毅
法官洪純莉法官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郭姝妤